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牧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实现农村经济与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根据2021年全市农牧业工作的整体安排,市农牧局决定将于近日开展前十四批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第十五批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望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牧部门,认真按照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积极组织企业开展监测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和申报对象
(一)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指第一至第十四批已认定的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与农牧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符合呼和浩特市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自愿申报并经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的农牧业企业;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或捐赠、在农牧业产业扶贫中做出贡献予以优先支持。
二、监测和申报程序
(一)本次龙头企业监测和申报工作由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牧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经市农牧局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统一发文公布。
(二)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牧部门要认真考察和审核把关,确保企业监测、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取消其龙头企业监测、认定资格。
(三)要求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牧部门,同时对各地现有的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对不报送监测材料、不符合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提出取消其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建议,连同认定、监测材料一起行文上报市农牧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三、监测和申报材料
企业监测、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如下顺序和内容装订,依次为:
1、监测、申报材料封面。
2、监测、申报企业填报《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情况表》(后附)并盖章。
3、企业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规模、主营产品、名优特新品牌建设情况、企业整体产能、产值、销售及产销范围等情况;(2)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企业带动农户情况,包括与基地、带动基地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情况;(3)企业发展中存在和面临的主要问题;(4)企业下一步的发展目标、规划、打算、拟上项目等。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的审计报告。
6、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7、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纳税情况证明(或由电子税务局自助打印企业纳税情况)。
8、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证明(附带动佐证材料复印件)。
9、由所在旗县区农牧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书面证明。
10、企业获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要确保复制件清晰可辨认,同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四、时间安排
请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牧部门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正式行文)和各企业监测、申报材料及企业汇总表,上报市农牧局乡村产业发展科。要求监测、申报企业纸质和PDF格式电子版材料(一式一份)同时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农牧部门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工作,按认定标准严格审核把关,按时报送监测和申报材料,逾期报送不再受理。各旗县区农牧部门要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把关,主动监测审核,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提出监测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申报企业不得上报,杜绝矛盾上交现象。
(二)被监测重点龙头企业或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或申报资格;被监测企业不报送监测材料或不接受实地核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联 系 人:哈斯额尔敦 刘洋
联系电话:0471-4369510
附件:
1、申报、监测材料封面
2、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情况表(1-8)
3、呼和浩特市申报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